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449號
上 訴 人 乙○○○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7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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