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88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881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緣被告因持用原告所發行之信用卡,簽帳消費迄今共積欠款
項新台幣(下同)19萬1278元,拒不清償,案經聲請人數次
通知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為此,聲明請求判命被告給付
簽帳消費所積欠之款項共19萬1279元及其中17萬4469元,自
民國97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申請書1份、帳
單1份、約定條款1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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