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2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秋鴻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