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6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68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呂承謚 債務人 洪婉菱 債務人 張介新
一、債務人洪婉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萬玖仟零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洪婉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介新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編│原貸本金│現貸本金│利息計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迄日││號│(新臺幣)│(新臺幣)││││├──┼───────┼──────┼─────────┼────┼─────────┤│001│2,000,000元│1,329,429元│民國102年02月28日│6.14%│民國102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2│1,150,000元│779,519元│民國102年04月28日│3.31%│民國102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2│450,000元│300,140元│民國102年03月28日│3.31%│民國102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