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0三號聲請人戊○○○
乙○○○
丙○○
丁○○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法官張宗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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