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7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間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捌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仕萱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