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常業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4月9日以法矯字第097000989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4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蕭錦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