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86號債權人 蔡進賢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林美汝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林美汝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訂購單、送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經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年3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