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俊漢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業經李俊漢之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立契約之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並請提出李俊漢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本件向李俊漢為還款通知或催告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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