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
71號上訴人即被告陳○○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50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