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更㈠字第157號上訴人臺北縣三峽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柯慶長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 律師複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被上訴人陳松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複代理人 許宏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曉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洪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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