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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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465號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7日本院所為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98年2月17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於98年3月8日送達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異議人於99年1月28日向本院聲明異議,顯逾法定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