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侵上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3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邱昌平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昌平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0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昌平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列妨害性自主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5月1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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