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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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四七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微量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一八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微量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微量安非他命(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三九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三十三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沒收銷燬,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