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為正本係照原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碧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