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二二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理由扣案之海洛因肆包(淨重肆點肆捌公克,包裝重壹點壹參公克)、安非他命貳包毛重拾捌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非法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為由將被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六三號),惟扣案之海洛因四包(淨重四點四八公克、包裝重一點一三公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十八點九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包(八十八年度白保管字第三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二十五頁),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淨重四點四八公克、包裝重一點一三公克,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見偵卷第五十七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十八點九公克(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二八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二十四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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