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易瑋選任辯護人林信宏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易瑋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王易瑋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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