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福利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2號原告 張燕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鍀興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福利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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