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38號
原 告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孫茂松
被 告 李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438號
原 告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孫茂松
被 告 李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2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