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00號
原 告 鄭羽翔 即 鄭文良
被 告 鄧金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
二時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
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