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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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湖小字第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林自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4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盈淳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欠款名目及金額│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及適用│違約金計算期間│
│││之週年利率│及適用之週年利│
││││率│
├───────┼──────┼───────┼───────┤
│信用貸款應付帳│3萬8,096元│自94年11月30日│無│
│款6萬3,479元││起至104年8月31││
│││日止,按週年利││
│││率20%,自104年││
│││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
│├──────┼───────┼───────┤
││1萬7,802元│自94年1月28日│自94年3月1日起│
│││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逾│
│││按週年利率15%│期在6個月以內│
│││計算。│部分,按左開利│
││││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
││││按左開利率20%│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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