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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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楊雅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4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114年6月17日止,帳款尚餘16,419元,及其中本金14,750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150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2
11,600元
自114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