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蕭錦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反槍砲彈藥刀│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94年間至97年3│97年1月18日及同│97年1月22日至同││年月日│月14日│年月21日│年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署│南投地檢署│南投地檢署││年度及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1201、1468、1684號│1201、1468、1684號│1201、1468、1684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97年度│97年度││事│案號│訴字│上訴字│上訴字││實││第489、515號│第2114、2120號│第2114、2120號││審├──────┼──────────┼──────────┼──────────┤││判決日期│97.07.8│97.10.15│97.10.15│├─┼──────┼──────────┼──────────┼──────────┤││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97年度│97年度││判│案號│訴字│上訴字│上訴字││決││第489、515號│第2114、2120號│第2114、2120號││├──────┼──────────┼──────────┼──────────┤││判決確定日期│97.08.11│97.11.06│97.11.06│├─┴──────┼──────────┼──────────┼──────────┤││││││備註│本署97執261│本署97執261│本署97執261││││││└────────┴──────────┴──────────┴──────────┘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2月27日│97年3月3日至同年│││年月日││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署│南投地檢署│││年度及案號│97年度偵字第│97年度偵字第││││1201、1468、1684號│1201、1468、168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97年度│││事│案號│上訴字│上訴字│││實││第2114、2120號│第2114、2120號│││審├──────┼──────────┼──────────┼──────────┤││判決日期│97.10.15│97.10.15││├─┼──────┼──────────┼──────────┼──────────┤││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97年度│││判│案號│上訴字│上訴字│││決││第2114、2120號│第2114、2120號│││├──────┼──────────┼──────────┼──────────┤││判決確定日期│97.11.06│97.11.06││├─┴──────┼──────────┼──────────┼──────────┤││││││備註│本署97執261│本署97執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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