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2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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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2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246號原告 邱品鈜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及其代表人「 陳勁甫 」之姓名,又原告亦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三、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