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楊福順 被告峻貿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嘉宏 被告義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松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依原告陳報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所載,原告之出資額分別為62萬元、60萬元,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後段,訴訟標的價額為122萬元。茲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與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部分,屬訴訟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應以價高者定之,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