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 林寶秀
羅淵 楊淑芬 原告 羅正思 法定代理人楊淑芬被告 詹麗玉
羅連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0045號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30,000元(即高雄市○○區○○段○○○○號及其上同段808建號之鑑定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