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551號抗告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都市發展局間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全字第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