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調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家調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調補字第18號原告 陳國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南台陳文仁韋少康韋雅慧陳威宏陳明玉陳泰源陳佳穗陳忻徽陳美年陳美志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811元(詳見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陳報被告陳南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被告陳明玉、陳忻徽、陳美年、陳美志之住居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是原告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11份。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暨其他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莊茹茵附表:
┌─────────┬───────────────────────┐│土地坐落地號│價額(新臺幣)│├─────────┼───────────────────────┤│澎湖縣○○鄉○○段│1,200(公告現值:元)×,4188.93(面積:平方公││800地號│尺)×2/60(權利範圍)=167,5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澎湖縣○○鄉○○段│1,200(公告現值:元)×31.34(面積:平方公尺)││801地號│×2/60(權利範圍)=1,2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