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19號抗告人 魏高明
陳秀芳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其書狀雖記載為「民事聲明異議等狀」,依上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王永春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董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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