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4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達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蔡志達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志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1年4月20日為警採尿時│101年5月14日│││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25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965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66號│101年度訴字第2121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9月18日│101年10月5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866號│101年度訴字第2121號││決├────┼────────────┼────────────┤││判決確定│101年9月18日│101年10月5日│││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1166號│101年度執字第121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