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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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64號原告 梁嘉玲 被告 洪建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黃齡玉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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