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號原告 楊瑞忻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鄭順仁
吳廷俊
潘勝南 楊博為 吳信聰 羅建隆 蔡君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3、28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進寶
法官方百正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