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林春蘭 被告 全佳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黃齡玉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