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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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號聲請人 林蘭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張珈禎 間就本院113年度國抗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1月2日所為112年度重國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診斷證明書、低收入戶證明書、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惟聲請人所提抗告,業經本院認無理由,而以113年度國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所提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照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廖穗蓁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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