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小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小字第524號

上訴人 周方平

被上訴人 洪嘉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10日內補正,並於110年12月1日送達,然迄今仍未補正,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花蓮簡易庭法 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謝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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