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6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655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憲龍

被告 楊淳雅

楊揚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8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5,901元

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9%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2

5,907元

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9%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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