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3655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憲龍
被告 楊淳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8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1
5,901元
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9%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2
5,907元
自110年2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9%
自110年3月1日起至110年8月24日止
0.0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9%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0年8月31日止
0.19%
自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38%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