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行簡易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當庭徵詢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凃愠夫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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