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乙○○○、戊○○、己○○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萬元(即依嘉義市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坐落嘉義市○區○○里○○街○號房屋課稅現值80,000元計算),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怡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