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5年度台附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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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附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六三號上訴人甲○○
李怡卿 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五年度重附民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故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後,未經有上訴權之檢察官提起上訴者,即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判決已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即被上訴人乙○○無罪,並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刑事訴訟部分,檢察官並未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等猶單獨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顯非法之所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劉介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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