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33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告 陳珠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七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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