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8277號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張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4,9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364,9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