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900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戒治所戒治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9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欄第三段內關於被告甲○○之姓名「 鄭昭輝 」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理由欄第三段內關於被告甲○○之姓名部分,前經本院誤載為「鄭昭輝」,惟查其正確姓名應為「甲○○」,然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宣撫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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