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有逃匿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認被告已然逃匿,無非以被告經傳喚、拘提未到庭為其依據。然遍查全卷,並未見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至被告戶籍地即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2樓乙址執行拘提之相關資料,經本院向聲請人囑託拘提之被告所在地檢察官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查詢結果,亦覆稱確實漏未至上址執行拘提,則被告是否果真逃匿,即乏實據。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