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