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參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煒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2│煒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3│煒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