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聲請人被告違反藥事法第案件聲請沒入保証金(95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甲○○停止羈押。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按址傳拘到案接受執行,拒不到案,經指定日期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甲○○到案接受執行亦無結果,顯見受刑人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被訴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傳喚其應於95年03月14日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甲○○接獲通知後,於95年03月09日具狀聲請延緩執行,經聲請人認不合法定事由,再度傳喚應於95年04月06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上開傳喚分別送達於受刑人甲○○在高雄市○鎮區○○路○○巷○○號4樓及高雄市○○區○○○路○○○號之住居所,受刑人均未到案,經簽發拘票派警拘提亦無結果,聲請人旋即通知具保人乙○○應於95年04月20日帶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具保人乙○○於95年04月17日收受通知後並未帶同或通知受刑人甲○○到案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等在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入所繳納之保證金,即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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