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