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字第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4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