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58號
原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地球村出版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
,應繳裁判費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3,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