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7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施用第一級毒品」,應更正為「甲○○施用第一級毒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前,漏載被告「甲○○」三字,核屬誤寫,爰依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