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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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5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張傑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39元,及自民國110年
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
│折舊時間│折舊值│折舊後價值│
├────┼────────────────┼──────────┤
│第1年│7,813×0.369=2,883│7,813-2,883=4,930│
├────┼────────────────┼──────────┤
│第2年│4,930×0.369=1,819│4,930-1,819=3,111│
├────┼────────────────┼──────────┤
│第3年│3,111×0.369=1,148│3,111-1,148=1,963│
├────┴────────────────┼──────────┤
│第4年│1,963×0.369×(4/12)=241│1,963-241=1,722│
├────┴────────────────┴──────────┤
│折舊後零件價值1,722元,加計工資26,318元,共計28,040元,原告僅請│
│求28,039元,自屬有據。│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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